安徽省徽商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天之骄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01民终397号
判决日期:2020-06-23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安徽省徽商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天之骄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10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徽商金属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安徽省徽商金属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04元,减半收取3852元,由上诉人安徽省徽商金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怡
审判员董江宁
审判员余海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曹丽梅
判决日期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