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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198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兴军
联系方式:18955793337
注册时间:2014-04-23
公司地址:http://www.ahtopro.com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劳务分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的劳务服务、劳务派遣、技术咨询服务、施工指导;机电及仪表设备、石油化工设备安装、维修维护及技术服务;储罐、油罐、设备及管道清洗;空调、制冷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和售后服务;防水防腐保温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设备、建筑装潢材料(不含石料、黄沙)、办公家具及用品销售;设备租赁维修、设备材料运输;新型材料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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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克忠与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1702民初840号         判决日期:2020-06-23         法院: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克忠诉被告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拓欧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克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李、黎小波,被告安徽拓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田克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119元(4829元×11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8632元(4829元×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6922元(4829元×18个月),工伤治疗期间的停工留薪待遇53119元(4829元×11个月),工伤治疗期间的伙食费1650元(30元×55天),护理费4400元(80元×55天),后续治疗费30000元;3.判决被告依法完善原告2013年度至2019年度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支付被告承担的社会基础养老金部分;4.判决因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依法应支付原告2013年至2019年的双倍工资;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原告到被告达钢项目部从事轧工工作,被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书面用工合同,应当承担因违反《劳动合同法》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支付申请人2013年至2019年双倍工资的责任,被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履行职工社会保险的缴纳义务。2019年9月22日原告在被告承揽的四川达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防腐除锈工伤时被电击受伤,受伤后原告被送至达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一天后转至达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4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1、腰4椎体爆裂性骨折;2、腰椎退变;3、颈椎病;4、颈椎退变;5、全身多处软组织伤;6、糖尿病;8、电击伤。出院医嘱:适当休息,注意背部及手术部位保护,避免负重及剧烈活动;院外可继续康得理疗等对症治疗,如有不适及时就医。2019年1月25日经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鉴达州市人社工决(2018)通-126号】,2019年7月4日经达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达州市劳鉴(2019)823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后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达州市通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达州市通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通区劳人仲案【2019】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劳动关系,由被告支付原告141502元。因田克忠不服仲裁裁决,提出本次诉讼。 被告安徽拓欧公司辩称,1、被告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案外人,被告由案外人实际招用,原告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法不予支持。2、原告提出的其他诉求根据仲裁裁决依法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防腐保温保冷等工程发包给被告安徽拓欧公司,被告安徽拓欧公司将前述承包业务转包给张海涛。2017年12月张海涛招用原告田克忠从事刷漆工作。2018年9月22日,原告田克忠在工作中因电击昏迷受伤,后送往达州市医结合医院救治,2019年9月23日转往达州市中心医院医治。住院54天后于2018年11月1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腰4椎体爆裂性骨折;2、腰椎退变;3、颈椎病;4、颈椎退变;5、全身多处软组织伤;6、糖尿病;7、电击伤。出院医嘱为:适当休息,注意腰背部及手术部位保护,避免负重及剧烈活动;院外可继续康复理疗等对症治疗;如有不适及时就医。2019年1月25日经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达市人社工决[2018]通-126号)认定申请人所受伤为工伤。2019年7月4日达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达市劳鉴[2019]823号工伤人员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为捌级。期间,被告安徽拓欧公司未与原告田克忠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1月8日,原告田克忠向达州市通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12月16日,该委作出通区劳人仲案[2019]80号仲裁裁决书。后田克忠不服仲裁裁决,诉讼来院。 同时查明:1、原告田克忠受伤前的实际工资总额为31901元(2017年12月-2018年9月),其实际平均工资应为3190.1元/月;2、达州市2018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7940元,即月平均工资4828.33元;3、原告田克忠自认收到被告安徽拓欧公司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预支7500元,另有1190元系事故发生月补发工资,合计869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田克忠经济损失147625.89元。 二、驳回原告田克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谢惠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川
判决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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