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政勇、四川省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和盛新兴都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92财保12号
判决日期:2020-06-23
法院: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蒲政勇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和盛新兴都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1154916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6100101046020200000125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1154916元的限额内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和盛新兴都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财产在1154916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人民银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蒲政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谭书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张梅
判决日期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