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十二研究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8)陕04民终13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德利尔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陕0481执442号
判决日期:2020-06-22
法院: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十二研究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4民终13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德利尔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十二研究所向本院申请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车辆登记、对外也没有出资收益,其名下土地使用权、房产均在银行有抵押贷款且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尚未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对本院执行结果表示认可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9)陕0481执4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峰
审判员徐林
审判员杨豫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严科宁
判决日期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