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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
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魏安源
联系方式:020-38392815
注册时间:2009-01-09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1704-1713房
简介:
农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其他涉及农村、农民的财产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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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06民初37883号         判决日期:2020-06-22         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安好、刘经纬,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邹锡锋、杜文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4月18日签订宽带上网专线(IPCYW6066472)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提供40M速率的互联网专线,通讯月租费为6500元,原告一直按约履行付款义务。2018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提出停止涉案宽带上网专线的使用并解除双方服务协议。双方经协商后,2018年11月6日,同意解除协议。原告停止使用涉案上网专线且自此未产生任何使用数据,被告停止向原告收取宽带服务费用,并退回多收2018年11月的部分费用。原、被告双方的服务协议自2018年11月6日解除,双方权利义务终止。2019年3月起,被告按照每月6500元无故扣款,原告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告对接,要求停止无故扣款并催讨退款均无果。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19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95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区分公司辩称:根据《(宽带上网专线)服务协议》第2.10款,尽管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申请解除《(宽带上网专线)服务协议》,被告收到该申请后一直在与原告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及违约金事宜,直至2019年6月20日,双方签署了《解除/终止协议》。2019年8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邮件要求对《解除/终止协议》进行补充确认,认为被告于2019年7月17日对涉案宽带进行拆机处理,8月份就不再收取任何费用,服务协议自2019年8月正式终止,被告予以确认。根据《(宽带上网专线)服务协议》第一条、第四条第4.4款约定,双方于2019年8月正式终止《(宽带上网专线)服务协议》前,被告均有权向原告正常收取月租金。而原本根据上述条款约定,原告需要向被告支付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的月租费总额作为违约金,但根据《解除/终止协议》及“解除协议补充确认”的约定,被告与原告解除服务协议,实际上并未再向原告收取任何违约金。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宽带上网专线)服务协议》,载明:甲方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区分公司。甲方需乙方提供带网络接入的宽带上网专线租用服务,接入方式为IPCYW6066472,速率40M,月租6500元,数量1条,类型互联网专线,宽带上网专线优惠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数据专线租用期间,除协商一致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退租本协议项下已开通的数据专线;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一次性费用付至乙方;甲方选择银行托收方式支付有关应付费用,并按乙方要求填写“代收费合同书”或其它托收合同;若甲方在数据专线租期未满之前单方面提前退租的,乙方将向甲方收取退租数据专线剩余未履约期间月租费总额作为违约金;原告在上述协议甲方签章处加盖合同专用章,被告在上述协议乙方签章处加盖公章。 2018年9月29日,原告发送邮件至被告,载明鉴于电信资费收费按老资费标准收取,以及三方扣款协议中导致出现乱扣费现象,要求解除涉案宽带线路的旧协议并重新签订新协议。 2019年1月31日,被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退款5000元至原告账户(用途:电信退款)。庭审中,被告确认上述款项系从被告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系被告答应退款之日11月7日起计算至11月底为5000元。 2018年12月-2019年2月,被告停止收取原告费用,并停机停账。2019年3月起,被告向原告恢复收取宽带服务费用32500元(6500元/月×5个月)。 2019年4月22日,原告发送邮件至被告,再次要求解除涉案互联网线路的协议并终止合同停止扣费。 2019年4月28日,原告发送邮件至被告,告知:请被告协助拆机;被告未在通知原告收费情况下乱扣费,原告将提交终止银行托收申请函给银行,终止托收事项。 2019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解除/终止协议》一份,载明:甲方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区分公司。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被告清偿原合同未支付的款项,总计人民币13000元;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合同解除,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原告在上述协议甲方签章处加盖公章,被告在上述协议乙方签章处加盖公章。 2019年8月15日,原告发送邮件给被告,对解除协议补充进行确认:条款第一条中甲方应支付的人民币13000元,已在乙方对甲方2019年3月及4月的月租扣款费用中抵除,不存在额外支付情形;乙方对甲方抵除13000元后的月租扣费(5-7月共三月),乙方无法退还甲方,只有甲方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还或放弃退回;合同签订日期为6月20日,乙方回复的实际拆机日期为7月17日,自8月起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合同正式终止。次日,被告回复解除协议补充内容可确认。后原告多次催讨退款未果,遂成讼。 庭审中,原告明确主张退款金额为19500元系被告多扣的费用32500元(6500元/月×5个月)减去解除协议中的13000元计算所得。 以上事实,有《(宽带上网专线)服务协议》、《解除/终止协议》、邮件记录、电信账单、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执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但各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区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退还款项19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500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区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苏杰威 人民陪审员李杏容 人民陪审员肖建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施琪
判决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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