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渔政支队、郭铭辉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桂0602行初26号
判决日期:2020-06-22
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铭辉不服被告防城港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或变更被告于2018年5月2日作出的防渔政(渔业)罚(2018)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告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涉案船舶应属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而非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原告驾驶涉案船舶是为了进行拖曳或牵引蚝排作业,而非进行渔业捕捞等生产作业。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涉案船舶安装了禁用渔具。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涉案船舶安装了禁用渔具及被告无证据证明船上所查获的网袋包装带沙螺苗、贝苗确系渔获物。二、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自行于法定情形之外另设处罚情形。三、被告的处罚决定违反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北海海事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燕
人民陪审员唐毓瑾
人民陪审员李成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杜奎淳
判决日期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