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孙燕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08民特185号
判决日期:2020-06-22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物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孙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浙江物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1.请求对被申请人孙燕所有的抵押物,即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水印城5幢3单元202室房产[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浙江物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就被申请人孙燕所欠付的当金155万元,违约后的月综合费用、逾期利息及违约金5167元(自2020年5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5月6日,之后以15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43000元优先受偿;2.本案裁定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4日,申请人浙江物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孙燕签订《房地产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当金为380万元,典当贷款月综合费率为9.167‰,当金月利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执行,典当期限6个月。当票载明的日期为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合同还约定如逾期偿还当金,除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月综合费率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万分之六支付逾期违约金。除此之外,合同还约定当物的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在决算期内按约定连续发生的一系列的借款当金(本金)综合费用、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申请人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还签订《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当金及前述相关费用。2018年12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该约定抵押的房产依法办理了相应的房产抵押登记手续。2018年12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指定收款账户发放了380万元当金,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典当期限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如约偿还当金,已经违约。被申请人违约后,分别于2019年7月16日归还当金100万元,8月12日归还当金100万元,9月2日归还当金20万元,11月3日归还当金5万元,合计归还当金225万元,剩余当金155万元及相关费用逾期未予偿还。故申请人提出如上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孙燕对申请人浙江物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请求及事实理由未提出异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孙燕于2020年5月28日支付申请人利息款15000元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孙燕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号,土地证号:杭滨国用(2008)第009743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浙江物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典当本金155万元、各项费用(以本金15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扣减已付费用15000元)及律师费43000元在最高债权额54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申请费9592元,由被申请人孙燕负担。
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合议庭
审判员周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王幼奇
判决日期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