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宁娟与胡月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226民初2098号
判决日期:2020-06-01
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宁娟与被告胡月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秀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于2020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宁娟,被告胡月霞,被告紫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情况
损失项目
金额
1.医疗费
10570.18元(其中非医保1057.18元,胡月霞予以认可)
2.住院伙食补助费
1300元(100元/天×13天)
3.营养费
3000元(两被告予以认可)
4.误工费
21200元(5300元/月×4个月)
5.护理费
7081元(194元/天×13天+97元/天×47天)
6.交通费
300元
7.鉴定费
700元
8.电瓶车修理费
1000元
以上合计
45151.18元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林宁娟经济损失39581元;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林宁娟经济损失3813元;
三、被告胡月霞赔偿原告林宁娟经济损失1757.18元,已支付4417.1元,原告林宁娟需返还胡月霞2659.92元;
四、驳回原告林宁娟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林宁娟负担30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负担400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邵秀蓓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胡宁玲
判决日期
20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