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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雄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义
联系方式:028-27225966
注册时间:2012-02-15
公司地址:简阳市东城新区雄州大道高级职业中学对面东城新区三期安置还房项目部
简介:
土地整理与开发;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经营建工建材和房屋装饰装修;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物业管理;药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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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雄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万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80执异36号         判决日期:2020-06-22         法院:简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万宏明与万福模民间借贷纠纷及鄢发兵与万福模、吴红兵、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异议人四川雄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雄州实业公司)对本院(2018)川0180执恢4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万福模在雄州实业公司处收入8000000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4月15日举行了听证,雄州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修钧、夏晨参加了听证,万宏明未参加听证,鄢发兵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雄州实业公司称,2020年1月23日简阳市人民法院向雄州实业公司送达了(2018)川0180执恢4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与(2018)川0180执恢4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提取被执行人万福模在雄州实业公司的款项8000000元。雄州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万福模不存在合同关系,没有款项支付义务,无应收工程款,无法协助法院执行。现对法院(2018)川0180执恢4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与(2018)川0180执恢4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 鄢发兵称,万福模挂靠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成简快速通道C段延长线工程项目,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安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调查笔录证明,且该款也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冻结。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了万宏明与万福模民间借贷纠纷及鄢发兵与万福模、吴红兵、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两案,2017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7)川0180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万福模向万宏明偿还2909000元及相应利息。2018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8)川0180民初384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万福模、吴红兵、吴杰偿还鄢发兵借款1000000及相应利息,吴红兵偿还250000元相应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8)川0180执恢49号之一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万福模在四川雄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8000000元,并向雄州实业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年1月23日,本院向雄州实业公司送达了(2018)川0180执恢4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提取被执行人万福模在四川雄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工程款8000000元。雄州实业公司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雄州实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2014年5月14日,雄州实业公司与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成简快速通道C段延长线项目BT模式施工招标施工合同》。2016年5月31日,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雄州实业公司去函告知:每次拨付工程款必须进入以“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开户名的银行账户。2019年11月22日雄州实业公司关于与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核算情况的审批文件中,核算乙方签章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有万宏明、万福模的签名
判决结果
撤销简阳市人民法院“提取被执行人万福模在四川雄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处应收工程款8000000元”的(2018)川0180执恢49号之二执行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周红英 人民陪审员罗国军 人民陪审员余金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璐 书记员姚瑶
判决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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