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权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15执2546号
判决日期:2020-06-22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北京国同金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李正权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24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国同金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正权支付代理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正权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正权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故无法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正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国同金律师事务所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正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国同金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的代理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李正权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同金律师事务所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李正权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李正权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国同金律师事务所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国同金律师事务所发现被执行人李正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赵鑫
审判员马元凯
审判员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李少华
判决日期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