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彩君与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9)粤1881民初4946号
判决日期:2020-06-21
法院:英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彩君诉被告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原告吴彩君,被告万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事实
本院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双方争议的焦点作如下的分析论证与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概况:2019年6月1日00时50分许,吴彩君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沿英德市***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万家地产门口路段时自翻,造成吴彩君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吴彩君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受害人概述:吴彩君,女,户籍情况证实属于城镇户口。事故发生后原告吴彩君被送到英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8月8日,出院医嘱:1、出院后全休叁个月,住院期间加强营养;……4、定期门诊复诊,复查X线示骨折愈合后可拆除内固定……住院期间陪护壹名共68天。诉讼中,原告吴彩君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摇珠选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吴彩君的伤残等级为拾级。原告吴彩君为此支付鉴定费3276元。原、被告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
四、医疗费41119.08元:原告吴彩君提交了1张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结合其提交的医疗病历资料等可以证实原告吴彩君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金额,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五、后续治疗费8000元:原告吴彩君提交的由英德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书》可以证实原告吴彩君进行右侧胫腓骨骨折有限切开钢板螺钉内固定术治疗,愈合后需拆除内固定费用约8000元,该费用属于原告吴彩君必然会产生的费用,对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6800元:原告吴彩君诉请住院伙食补助费6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七、护理费10200元:原告吴彩君诉请的住院期间护理费按照150元/天的标准计算住院68天得:150元/天×68天=10200元。
八、误工费25218.38元:原告吴彩君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具体收入情况,其误工费可按照其户籍性质参照《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8258元/年)计算住院68天加全休三个月得:58258元/年÷365天×158天=25218.53元,原告吴彩君诉请25218.38元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予以照准。
九、交通费2040元:原告吴彩君在市内住院68天,该部分交通费按30元/天计算得2040元。
十、营养费500元: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吴彩君十级伤残,被告对伤残等级无异议。原告主张营养费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原告的伤情等情况,本院予以酌情支持500元。
十一、残疾赔偿金84132元:原告吴彩君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十级,因此,其残疾赔偿金按其户籍性质参照《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066元/年的标准,计算得:42066元/年×20年×10%=84132元。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涉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吴彩君十级伤残。结合原、被告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事故所造成原告的伤害等情况,对原告吴彩君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予以支持。
裁判理由与结果
判决结果
限被告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吴彩君各项损失91504.73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2.11元,由被告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3276元由被告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广瑶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刘季明
判决日期
202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