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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246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87122998
注册时间:2012-02-06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2号
简介:
电力供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能源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电力电子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电气设备零售;电力输送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电工器材零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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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瑞霖、邓晓薇与广州市荔湾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号:(2019)粤71行终2641号         判决日期:2020-06-21         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叶瑞霖、邓晓薇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荔湾区环保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局)、原审第三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环评报告批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粤7101行初63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原告叶瑞霖、邓晓薇分别是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市荔湾区广钢新城保利海德公馆(海荣花园)自编2号楼503房、自编6号楼701房的业主。2017年11月30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向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作出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7]6247号《关于110KV银沙输变电工程电缆线路路径方案的复函》,函复:“1、你司所报方案基本符合现行规划,即新建2回110KV电缆线路:银沙路#1变起T接规划芳村-鹤翔#1变单回电缆线路,经银沙路进入开拓二横路市政综合管廊;银沙站#2变起接医药港站单回电缆线路,经银沙路进入开拓二横路市政综合管廊。以上两条单回电缆线路为同路径双回路敷设,具体线路路径见附图。……”。2017年12月,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作出《110KV银沙输变电工程公众参与说明》,针对案涉建设项目对周边居民进行公众调查,征求民众的意见,并在网上、现场公示了《110KV银沙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公示》内容。 2018年1月9日,广州市******作出穗环技表[2018]2号《广州市******关于对110KV银沙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的意见》,认为修改、补充后的报告表达到了专家意见的修改要求,报告表编制内容较全面、重点突出,现状监测、类型监测数据齐全,评价方法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评价结论总体可信。2018年3月1日,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向荔湾区环保局递交广供电函[2018]182号《关于办理110千伏银沙输变电工程环境保护审批意见的函》,称“根据广州电网规划,我局拟在荔湾区兴建110千伏银沙输变电工程。按照有关规定,我局已委托武汉网绿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完成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另送)的编写,现呈送贵局请予审批并出具批复意见”。并附送武汉网绿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110KV银沙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报告表》)。2018年5月8日,荔湾区环保局对110KV银沙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评进行报批,并于2018年5月8日至5月22日通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发布了受理公示。经初步审议,荔湾区环保局于2018年5月28日至6月1日通过上述系统发布了审批前公示。期间,案外人陈志毅、何思玮向荔湾区环保局提出听证申请。2018年6月20日,荔湾区环保局依法组织召开行政许可听证会。 2018年7月18日,荔湾区环保局经审查,作出穗(荔)环管影[2018]14号《关于110KV银沙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批复如下:一、“110KV银沙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内容包括:(1)新建110KV银沙输变电站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以南、银沙路东侧AF040141地块,占地面积2990㎡,总建筑面积约3030㎡,为全户内站,主变容量2×63MVA,无功补偿装置为2×2×6000KVar电容器组;(2)新建2回110KV电缆线路,1回T接规划芳村~鹤翔#1主变线路,单回线路长约1.31km,1回接入220KV医药港站线路,单回线路长约4.986km。项目总投资761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5万元。《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经采取相应环保措施后,项目建设产生的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三、项目应实施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在验收时作为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一并验收。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原告不服上述《批复》,于2018年9月4日向市生态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生态局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穗环行复[2018]30《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荔湾区环保局作出的穗(荔)环管影[2018]14号《关于110KV银沙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原告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告诉请撤销荔湾区环保局向第三人作出的穗(荔)环管影[2018]14号《关于110KV银沙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因原告仅是广州市荔湾区广钢新城保利海德公馆(海荣花园)的两个业主,原告诉称110KV银沙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总面积超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才可以提起诉讼。原告仅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原告叶瑞霖、邓晓薇的起诉的裁定。 上诉人叶瑞霖、邓晓薇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该小区的其他业主也曾有以个人名义申请撤销该变电站许可的行政复议以及向法院提起相关行政诉讼,但是,法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驳回各业主的起诉,前后存在矛盾;二、上诉人身为海德公馆的业主之一,被上诉人许可建设银沙变电站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对上诉人有直接、现实的利害关系,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行政裁定,并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环境报告批复和行政复议决定。 被上诉人市生态局二审答辩称:一、上诉人针对一审裁定书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业主个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撤销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二、该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依法履行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三、被上诉人荔湾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四、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荔湾区环保局二审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第三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二审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二审审查,原审裁定审查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立志 审判员杨芳 审判员石晓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汪姝丽 书记员梁绮琪
判决日期
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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