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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华锋
联系方式:0759-6619688
注册时间:2008-06-10
公司地址:廉江市廉江大道北55号主楼六层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特种设备、供电设施、受电设施除外);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物清洁服务;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电力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特种工程(结构补强);施工劳务工程承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管道和设备安装;管道工程建筑;制冷空调设备及自动化控制设备安装的洁净工程;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医疗器械经营;实验室装修:洁净室、无菌室、洁净车间、洁净厂房的建造;输变电工程;节能工程施工;生态保护工程施工;公园管理服务;公厕保洁服务;城乡市容管理;防虫灭鼠服务;白蚁防治服务;环保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水资源管理;旅游景区规划设计、开发、管理;公园规划设计;物业管理;防洪除涝设施管理;环境评估;室内环境检测;机械设备专业清洗服务;生活清洗、消毒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河道清淤;河湖整治工程;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古建筑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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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梁平与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08民终174号         判决日期:2020-06-21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白梁平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恒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9)粤0881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梁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兆福,被上诉人建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白梁平上诉请求:一、撤销廉江市人民法院(2019)粤0881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二、判决建恒公司依法支付因工受伤的相关补偿费用129890元给白梁平,具体如下:住院期间伙食费:1190元(70元/天×l7天);停工留薪期工资:31720元(260/天×122天);住院期间家人护理费:2550元(150/天×17天);一次性医疗补助:7800元(260/天×30天×1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1200元(260/天×30天×4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600元(260元/天×30天×7月);鉴定费:330元;交通费:500元。事实与理由:一、在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四项补偿时按月工资2778元进行计算明显不合理。白梁平在申请仲裁时提交了证明人王安生和匡家林的证明,同时提供了有白梁平及其他工人签名领取工资的工资表予以证实。证明人王安生是木工班的负责人,匡家林是建恒公司的项目经理,这是在一起工作的同事众所周知的事实。至于工资表的问题,道理上工资表的原件在建恒公司手上,举证责任应归于建恒公司,建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支付白梁平的工资,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对此有相应的规定。因此,白梁平主张按260元/天计算上述四项补偿是合法合理的,况且,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统计数据显示,土木工程建筑业的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也有73670元/年,平均每月200多元。二、伙食费按每天56元不合法,也不合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砖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及当前的伙食费补偿标准100元/天计算,本案伙食费应按每天70元计算。三、护理费按每天80元不合法,也不合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委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及当前当地的住院护理费150元/天计算,本案住院护理费应按每天150元计算。 被上诉人建恒公司答辩称,建恒公司对白梁平尽了义务了,对其受伤也表示遗憾,请法院依法判决。 白梁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廉劳人仲案字(2019)201号仲裁裁决书;2、请求判决建恒公司依法支付因工受伤的相关赔偿费用129890元给白梁平,其中:住院期间伙食费:1190元(70元/天×l7天)、停工留薪期工资:31720元(260/天×122天)、住院期间家人护理费:2550元(150/天×17天)、一次性医疗补助:7800元(260/天×30天×1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1200元(260/天×30天×4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600元(260元/天×30天×7月)、鉴定费:330元、交通费: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白梁平于2017年3月29日经他人介绍进入建恒公司二力城三、四期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招工协议、书面劳动合同、入职表。2017年10月21日9时左右,白梁平在二力城工地第16栋楼做木工时,右手大挴指被电锯锯伤,后被往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白梁平住院17日,用去的医疗费建恒公司己承担支付。随后白梁平向廉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廉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5月2日作出廉人社工伤认字[2018]4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白梁平为工伤。随后白梁平向湛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残疾等级、停工期鉴定。2018年12月18日湛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湛劳鉴初字(2018)年360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白梁平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确认白梁平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2月20日。白梁平致残后,因工伤赔偿问题与建恒公司未能达成协议。白梁平向廉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请求裁决解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建恒公司依法支付因工受伤的相关赔偿费129890元。 2019年4月22日,廉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下称:廉江市仲裁委)作出廉劳人仲案字[2019]2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建恒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十级工伤标准计算赔偿款给白梁平,具体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33336元(2778元/月×12个月=55214元);(2)伙食费952元(56元/天×17天);(3)护理费1360元(80元/天×17天);(4)停工留薪期工资11112元(2778元/月×4月);(5)鉴定费330元;(6)交通费500元,以上6项合计款:肆万柒仟伍佰玖拾元(47590元)。白梁平对《仲裁裁决书》结论不服,于2019年5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庭审中,建恒公司对廉江市仲裁委作出廉劳人仲案字[2019]201号《仲裁裁决书》中(一)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二)白梁平按十级伤残标准计算相关赔偿;(三)鉴定费、交通费的赔偿;(四)停工留薪工资计算无异议。通过诉辩双方的意见,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白梁平请求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认定,白梁平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庭审时,建恒公司对白梁平入职时间持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建恒公司应对白梁平何时起在二力城工地工作负举证证明责任,建恒公司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白梁平2017年3月29日入职建恒公司二力城工地工作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白梁平工资标准如何确认是双方争议焦点,白梁平认为,裁决书以双方未能提供合法工资依据,廉江市仲裁委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并参照《湛江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中的工伤最低缴费基数2778元/月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合理。其主张应按其提供的“工资表”或按同年度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其工资。因该“工资表”只有白梁平领取的工资总额,没有说明是何时起至何时止的工资额,无法推算出白梁平月平均工资标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的规定,仲裁机构参照《湛江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工伤最低缴费基数2778元/月确定其工资标准,符合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廉江市仲裁委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据此,白梁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9446元(2778元/月×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1112元(2778元/月×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778元(2778元/月×1个月),合计33336元; 白梁平经湛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2月20日(四个月),白梁平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1112元(2778元/月×4个月)。 二、对白梁平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的计算认定,仲裁机构依据湛人社〔2015〕81号文“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的通知”的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21元调整为每人每天56元,白梁平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6元计算符合规定,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住院17天伙食补助费为952元(56元/日×17日);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第四款“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的规定,根据白梁平伤情,仲裁机构综合确实白梁平按普通护理80元/元计算护理费是合理的。住院17天护理费为1360元(80元/日×17日)。白梁平请求按专门护理150元/天标准计算,没有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和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的规定,白梁平请求按专门护理计算护理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廉江市仲裁委作出的廉劳人仲案字(2019)201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白梁平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对其驳回廉劳人仲案字(2019)201号《仲裁裁决书》的请求,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第四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限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白梁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4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1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78元;二、限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白梁平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1112元;三、限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白梁平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52元、护理费1360元;四、限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白梁平支付鉴定费330元、交通费560元;五、驳回白梁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白梁平白梁平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白梁平是由包工头直接招聘并由包工头向白梁平发放工资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白梁平负担(白梁平已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吴春鸿 审判员刘芳 审判员梁子轩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崔笑颜 书记员陈思斯
判决日期
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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