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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塘厦新联电器厂
来料加工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613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国强
联系方式:0769-87910170
注册时间:1996-03-22
公司地址: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新联路28号
简介:
加工电器制品(包含风筒、搅拌机、电发钳、电发梳、电卷发器、灯饰及以上各类产品的配件)及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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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塘厦新联电器厂、东莞新联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与董秀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19民终1198号         判决日期:2020-06-21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东莞塘厦新联电器厂(以下简称新联厂)、东莞新联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秀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13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粤1973民初13485号民事判决:一、新联厂、新联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董秀丽2019年6月份工资1304元;二、新联厂、新联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董秀丽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667元;三、驳回新联厂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由新联厂、新联公司负担。新联厂已预交。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13485号民事判决书。 新联厂、新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新联厂、新联公司无需支付董秀丽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667元;3.董秀丽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5日上午十时许,董秀丽与韦启艳发生争执,双方后找来蒋云华前来处理。因二人仍争执不听劝阻,蒋云华遂敲桌子以示不要吵,但蒋云华拍桌子时不小心致物料掉在地上,弄到董秀丽。董秀丽拿棍子打蒋云华,蒋云华用手挡住后,反打董秀丽。此事已经派出所调解并形成调查笔录,董秀丽在劳动仲裁庭审中亦确认该事实。董秀丽打架事件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反《新联电器厂员工守则》第二项第2点第(2)点第I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新联厂、新联公司遂依据《新联电器厂员工守则》第二项第2点第(2)点第I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董秀丽的劳动合同关系,不作经济补偿处理,并公告送达。新联厂、新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合法有据,符合法定、约定条款及流程,无需支付赔偿金。 董秀丽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莞塘厦新联电器厂、东莞新联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杨浩 审判员胡文轩 审判员张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优
判决日期
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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