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902执6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6-19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的(2018)苏0902民初1889号法律文书载明:“一、被告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3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以48348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67元,由被告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根据查询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一银行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交公安机关查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9)苏0902执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杨建彬
审判员蔡锦
审判员郑春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路超
判决日期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