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光勇、济南昊东广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民申2694号
判决日期:2020-06-19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马光勇因与被申请人济南昊东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东公司)、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经贸发展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速服务区经贸分公司)、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服务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4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马光勇再审请求: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415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马光勇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主要理由:1.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根据昊东公司自认的137天认定马光勇提供劳务的时间缺乏证据证明。马光勇的劳务期间为2013年7月20日到2014年1月11日,共计176天。关于马光勇劳务费标准,双方约定500元/天,被申请人主张300元/天不是事实,也不符合常理。申请人自己提供劳务,还负责管理施工、采购、工程进度安排,还提供了车辆,比普通工人多100元/天,不符合工程惯例。关于车辆使用费,在马光勇与被申请人昊东公司之间达不成一致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认定。2.二审法院在关于劳务时间的举证责任分配上违背证据举证规则,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结果
驳回马光勇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继鹏
审判员蔚波
审判员孔祥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卢欣悦
判决日期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