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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光大造船鄂州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勇
联系方式:0711-3608558
注册时间:2017-07-06
公司地址: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临江大道2号
简介:
船舶与海洋工程专用设备的制造、维修、销售;船舶与海洋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码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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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8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与鄂州市光大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理工光大造船鄂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1002民初2728号         判决日期:2020-06-19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一公司)与被告鄂州市光大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州光大公司)、理工光大造船鄂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光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被告理工光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周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鄂州光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帝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鄂州光大公司给付原告货款304390.8元及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理工光大公司对被告鄂州光大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帝一公司与鄂州光大公司多次发生船用电缆买卖业务。截止2018年6月,鄂州光大公司尚欠帝一公司货款304390.8元,经帝一公司多次催要,其未能给付。被告理工光大公司与被告鄂州光大公司系关联企业,双方存在人员、业务、场所等方面的混同,理工光大公司对鄂州光大公司的债务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其提供的证据有:电缆销售合同16份以及合同订货清单、发货清单和两被告的工商登记材料等。 被告鄂州光大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理工光大公司辩称,理工光大公司与鄂州光大公司都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各自独立决策和经营,不构成人格混同。具体表现为:1、人员不混同。两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不同;2、业务不混同。两公司的经营范围都包括船舶制造及维修业务,存在部分重叠,但并不完全一致,且不存在共用销售手册、宣传信息等情形,也不存在误导消费者将二者混同为同一家公司的行为。3、财务不混同。两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均不同,财务账户独立,没有任何财产混同,更无财产转移、逃避债务的行为。帝一公司对理工光大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对理工光大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在庭审后补充提交了理工光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评估报告、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开户许可证、2018年度报告等复印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鄂州光大公司或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以鄂州光大公司名义向帝一公司购买船用电缆,双方签订电缆销售合同16份,对合同价款、结算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合同争议向出卖人所在地法院起诉。上述合同履行的送货地点、收货人员、联系电话等交付方式均相同。截止2018年7月28日,帝一公司累计供应电缆价款计2212014.49元并向鄂州光大公司开具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帝一公司确认,其陆续收到对方给付的部分货款,至起诉时止,鄂州光大公司尚欠其货款304390.8元。 鄂州光大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29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有船舶制造、维修、金属结构件加工、船舶及钢结构设计、码头经营等,发起人为杨伯顺、杜少平、胡忆武、王敬青、胡向阳、胡阳艳、李青松,主要人员有王敬青董事、胡忆武董事长、杜少平监事、余海翔监事、龚河桥监事、胡阳艳董事、胡向阳董事、李青松董事。 理工光大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6日,注册资本13500万元;经营范围有船舶与海洋工程专用设备制造、维修、销售,船舶与海洋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业务,码头经营;发起人为鄂州光大公司、天酬股权投资(黄冈)合伙企业、武汉理工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人员有杨伯顺董事、汪小根董事兼总经理、彭涛董事、胡忆武董事、王运国监事、肖乘胜监事、左沛霖监事、吴卫国董事、吴志东董事、周丽梅董事、胡向阳董事、黄勇董事长。 理工光大公司当庭陈述,理工光大公司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因为土地性质原因,没有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原系鄂州光大公司兴建。鄂州光大公司以其全部厂房、岸线、船坞等固定资产作为对理工光大公司的出资,与天酬股权投资(黄冈)合伙企业、武汉理工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合资成立理工光大公司,鄂州光大公司持股22.22%
判决结果
一、被告鄂州市光大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04390.4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33元,由被告鄂州光大公司承担(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学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凌宇 书记员熊佶玫
判决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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