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与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甘3001民初271号
判决日期:2020-06-19
法院: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对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某负担1492.5元
合议庭
审判员王雪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思璇
判决日期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