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李响、通化东圣药品药材有限公司与吴允琴、张生益、第三人史承功追偿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吉0502民初771号
判决日期:2020-06-19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清、李响、通化东圣药品药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允琴、张生益、第三人史承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清、李响,通化东圣药品药材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为支付的款项1051623.05元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其中385761元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其中665862.05元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因本案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8日,原告张清、李响与被告签订《吉林省昌隆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吉林省昌隆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通化东圣药品药材有限公司),约定2016年6月28日变更前昌隆医药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归被告承担。被告在2016年6月28日前对外欠多笔款项,其中有两笔款项法院对原告强制执行,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将款项还清,被告向原告承诺,原告先替被告偿还款项,被告会尽快向原告偿还。其中黑龙江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依据(2016)动民一初第1144号民事调解书对原告强制执行,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代被告支付385761元。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基于(2005)通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恢复执行,2019年9月29日原告代被告支付665862.05元。原告代被告支付款项后曾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贵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吴允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认为本案系因吉林省昌隆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该协议明确约定因履行该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吉林省昌隆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长春市宽城区,本案应移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吴允琴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唐丽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任建吉
判决日期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