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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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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晟坤热力有限公司与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人民政府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吉0502民初232号         判决日期:2020-06-19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通化晟坤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厂镇小康村建设办公室、被告(反诉原告)胥学良、被告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人民政府、被告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金厂村村民委员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5月26日,被告(反诉原告)胥学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反诉被告)通化晟坤热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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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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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通化晟坤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被告(反诉原告)胥学良的反诉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本诉)1250元由原告通化晟坤热力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213元由被告胥学良负担。(均系减半收取)
合议庭
审判员韩春雷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赵爽
判决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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