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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泰热电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允来
联系方式:0537-3118310
注册时间:2005-10-21
公司地址:鱼台县张黄镇鹿洼工业园内
简介:
供热经营(持供热经营许可证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煤矸石发电(自备自用);灰渣、煤炭销售(国家禁止和限制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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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泰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827民初632号         判决日期:2020-06-19         法院: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博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泰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蓝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鲁泰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398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9日,双方签订《济宁金威热电有限公司一期机组环保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合同书》,蓝博公司承接了鲁泰公司上述改造工程,合同价款为10069000元。合同签订后,蓝博公司已依约向鲁泰公司交付了工程设备并完成了安装、改造、调试义务。鲁泰公司未按照约定向蓝博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截至目前,鲁泰公司仍欠蓝博公司合同款1398000元。请依法支持蓝博公司的诉讼请求。 鲁泰公司辩称,蓝博公司承包的标段一脱硫改造工程验收日期为2018年12月19日,按照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约定,质保期为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质保到期日为2020年12月19日,质保期尚未期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标段一脱硫改造工程至今质量问题不断,经鲁泰公司多次发函要求处理,一直未予解决,给鲁泰公司的生产造成严重影响,鲁泰公司有理由拒付工程款。蓝博公司存在延误工期的违约情形,鲁泰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11.5约定,由于承包人延误工期,按每日50000元支付违约金。工程验收单显示两个标段的完工时间均为2017年9月3日(实际更晚),超过合同约定的2017年8月30日,即使按照验收单的时间计算,也应扣除违约金400000元。蓝博公司因施工不当,造成脱硫塔停运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45天,实际停运60天,致使热电公司一期机组停运,导致无产能,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环保风险。鲁泰公司保留对蓝博公司主张相应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请求驳回蓝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9日,济宁金威热电有限公司与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济宁金威热电有限公司一期机组环保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工程名称为济宁金威热电有限公司一期机组环保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对工程内容及规模、工程承包范围、主要日期、工程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定义与解释、合同份数进行了约定。其中主要日期部分约定: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工期70日历天,其中脱硫塔停运日期45日历天,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8月30日,质保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合同价款约定4380000元。第二部分工程名称为济宁金威热电有限公司一期机组环保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对工程内容及规模、工程承包范围、主要日期、工程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定义与解释、合同份数进行了约定。其中主要日期部分约定: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工期70日历天,其中脱硫塔停运日期45日历天,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8月20日(双方认可20日为笔误,应为8月30日),质保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合同价款约定5689000元。合同专用条款第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约定:出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需求的,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出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逾期竣工天数×50000元/天,在工程结算总价款中扣除。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本合同改价格的10%。合同专用条款第17.3.1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付合同价款的30%,主要设备材料到场后付至合同价款的60%,项目验收合格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项目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5%,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2018年4月24日,蓝博公司委托山东贝塔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济宁金威热电有限公司排放气体进行了检测。2018年5月22日工程验收未通过。2018年12月19日,双方对工程项目标段一进行了验收,工程验收单显示施工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完工时间为2017年9月3日,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12月19日,验收意见为基本满足用户需要。2018年3月3日,双方对标段二进行了验收,工程验收单显示维修安装时间为2017年9月3日,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3月3日,验收意见为合格。工程完工后,鲁泰公司因工程质量等问题多次向蓝博公司发传真要求进行维修。2018年6月23日,鲁泰公司到蓝博公司对项目缺陷问题进行了座谈,并形成会议纪要。 另查明,济宁金威热电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山东鲁泰热电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3月20日,鲁泰公司尚欠蓝博公司工程款1398000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济宁金威热电有限公司一期机组环保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合同书》、工程竣工验收单、检测报告、传真件、会议纪要、对账单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山东鲁泰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77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1元,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849元,山东鲁泰热电有限公司负担48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袁庆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翠翠
判决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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