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3033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永林
联系方式:023-68825666
注册时间:2010-11-29
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麻柳沿江开发区百亚国际产业园
简介:
一般项目:生产和销售:卫生巾、卫生护垫、尿裤、尿布(垫、纸)。(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113民初4780号         判决日期:2020-06-19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亚公司)与被告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被告民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张蓉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百亚公司诉称,2017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购代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作为被告的供货商向被告经营的商超门店提供“自由点”、“妮爽”等纸品。合同中约定结算周期为被告验收货物次月的第一天算起第30天,结算当月支付款项。另合同就质量及售后等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原告交付货物后均按照合同约定在被告公司经销网页进行结算操作并取得经销结算单,原告按照经销结算单上的金额向被告开具发票。但自2018年10月起,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货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均无理拒绝。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7432.0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47432.08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民生公司辩称,货款金额与原告诉请一致,资金占用费合同无约定,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民生公司作为甲方与百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商品购(代)销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纸品,品牌名称为自由点、妮爽;结算方式为购销账期,甲方验收乙方商品后从次月第一天算起第30天后凭《商品验收单》结算;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退、换商品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将退、换商品自行运回,并承担商品搬运的全部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百亚公司依约供货。 庭审中,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尚余货款47432.08元未向原告支付,原告提供了结算日期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的《经销结算单》,并提供了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的增值税发票。 上述事实,有《商品购代销合同》、公证书、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7432.08元及资金占用费(以47432.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111元,减半后为555.5元由被告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多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桐铭
判决日期
2020-06-1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