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昉律师事务所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京0115执4768号
判决日期:2020-06-19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北京兴昉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胡剑平、武汉江东锅炉成套配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兴昉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剑平、武汉江东锅炉成套配件公司给付代理费180000元、诉讼费3900元、公告费5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胡剑平、武汉江东锅炉成套配件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建平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剑平、武汉江东锅炉成套配件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兴昉律师事务所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胡剑平、武汉江东锅炉成套配件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兴昉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的代理费180000元、诉讼费3900元、公告费56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兴昉律师事务所确认,被执行人胡剑平、武汉江东锅炉成套配件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兴昉律师事务所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胡剑平、武汉江东锅炉成套配件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胡剑平、武汉江东锅炉成套配件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兴昉律师事务所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兴昉律师事务所发现被执行人胡剑平、武汉江东锅炉成套配件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辉
审判员马元凯
审判员任爱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苏井友
判决日期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