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梁建雷> 梁建雷裁判文书详情
梁建雷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建雷
联系方式:0537-2071028
注册时间:2019-03-18
公司地址:淘宝平台:https://shop104505526.taobao.com拼多多平台:https://shop.pinduoduo.com/xYMmyFb1
简介:
网上销售:日用百货(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卫顺利与孟津县白鹤鸿福家园饭店、赵克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0322民初1638号         判决日期:2020-06-18         法院: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卫顺利诉被告孟津县白鹤鸿福家园饭店、赵克选、李洪欣、梁建雷、闫金庄、陈宏超、梁建新、任沧海、李祖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卫顺利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暂定55679.34元,伤残鉴定后增加为221543.47元;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5日中午原告与其朋友在被告饭店二楼吃饭,由于饭店二楼拐角处门没有防护措施,原告下楼时摔倒并跌落到一楼,头部受伤并昏迷,被朋友送到孟津县公疗医院抢救,住院27天,花费38247.05元,原告认为被告所经营的饭店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导致原告受伤,应赔偿损失,但被告饭店不管不问。庭审前原告调阅事发时的公安出警记录,后追加当时在场一同饮酒吃饭的其他8人为被告,其8人没有尽到护送义务,也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被告孟津县白鹤鸿福家园饭店辩称:饭店尽到了防护义务,原告饮酒过量,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原告本人没有尽到自我注意安全的义务,鉴于以上三点,本店没有任何过错,按照我国立法精神的规则、原则,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赵克选辩称:我与原告不认识,也没有跟他坐在一个桌子上吃饭喝酒,我当时也没有喝酒,下楼后听说有人掉下去,我才上去看,当时我打120并把原告送到医院,我不应当赔偿原告。 被告李洪欣辩称:我没有劝原告酒,也没有让他送酒,下楼时原告扑了我一下,我俩都掉下去了。 被告梁建雷辩称:我不认原告,也没有劝原告喝酒,我还把他送到医院。 被告闫金庄辩称:我不认原告,我护送原告到公疗医院抢救,原告摔倒前我已经下楼了。 被告陈宏超辩称:我不认识原告。 被告梁建新辩称:我不认识原告,事发后我护送原告去医院,吃饭时我还劝他不要喝酒。 被告任沧海辩称:我不认识原告。 被告李祖道辩称:我不认识原告,他自己饮酒受伤与我没有责任。 审理查明,2018年6月5日中午被告李洪欣组织饭局,地点在被告孟津县白鹤鸿福家园饭店,经营者为罗秀艳,参加人为李洪欣及其他七被告(赵克选、梁建雷、闫金庄、陈宏超、梁建新、任沧海、李祖道)。席间喝酒两瓶,酒喝完后李洪欣即打电话让其朋友送酒,其朋友忙于其他事务,让原告卫顺利代为送酒,就餐中原告主动饮酒,八被告均未劝酒。就餐后其余七被告(赵克选、梁建雷、闫金庄、陈宏超、梁建新、任沧海、李祖道)均陆续离开,卫顺利与李洪欣最后离开,下楼时原告卫顺利不慎扑向被告李洪欣,两人撞开饭店二楼拐角处仓储间门,该门由饭店工作人员用铁丝简单固定并未上锁,遂导致二人同时跌落至一楼平台,李洪欣受轻伤,卫顺利头部受伤并昏迷,后被送到孟津县公疗医院抢救,住院27天,其中17天陪护两人,其余10天陪护一人,花费医疗费38247.05元。2018年11月21日原告到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16天,陪护一人,花费医疗费47767.8元,检查费及其他费用95元。住院期间购药费及做手术专家费共5500元,但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应予以认定。2019年7月25日原告卫顺利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2019年11月19日经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做出的洛鑫正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827号意见书,评定为十级伤残,且出院后护理期以53-63天为宜,护理1人,误工期以243-273天为宜。原告卫顺利兄妹四人,其母亲王长娥现年81岁,其父亲已故,长子卫文博岁,次子卫艺博飞现年17岁
判决结果
被告孟津县白鹤鸿福家园饭店(经营者罗秀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卫顺利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048.4元。 被告李洪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卫顺利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048.4元。 三、驳回原告卫顺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卫顺利负担1288元,被告孟津县白鹤鸿福家园饭店(经营者罗秀艳)负担161元,被告李洪欣负担16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移交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宁一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吉辉
判决日期
2020-06-1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