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民终7907号
判决日期:2020-06-18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陈浩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输气管理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9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浩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的《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表示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陈浩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上诉人陈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崔俊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文钧浩
判决日期
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