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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于平
联系方式:0531-87940409
注册时间:1992-10-06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36号中海广场写字楼1701室
简介:
资质证书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林业及生态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技术咨询,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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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鲁西监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891民初3752号         判决日期:2020-06-18         法院: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鲁西监狱(以下简称“鲁西监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监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华和高长方,被告鲁西监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监理费38710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3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工商登记现变更为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2005年2月25日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小区筹建处(简称“里能小区筹建处”)通过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招标,原告对里能小区筹建处的济宁舜泰园小区6#、7#高层职工住宅楼工程监理中标,并取得中标通知书。2005年3月8日里能小区筹建处与原告订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里能小区筹建处与原告对济宁舜泰园小区6#、7#高层职工住宅楼工程进行监理,工程规模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上二十九层,地下一层,总建筑面积为55771.41平方米,总投资约7000万元;监理期限自2005年3月18日至2007年2月15日;监理总报酬为84.07万元+(最后工程结算值-7000万元)X1.201%,本合同按工程进度支付监理费,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工程主体竣工后付至合同额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付至结算审计值的95%,留取结算审计值的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两年后14日内无息付清余款。双方还约定:按监理服务期超过三个月之内,不要求增加监理费。 上述合同订立后,原告组建监理部进入济宁舜泰园小区6#、7#高层职工住宅楼工程施工现场对涉案工程进行监理,由于里能小区筹建处建设资金不到位及甲供材不及时到施工现场,导致涉案工程施工缓慢。涉案工程施工应于2007年2月15日竣工,但该工程于2010年2月15日才完成住宅部分工程验收工作,比合同工期超期1095天。济宁舜泰园小区6#、7#高层职工住宅楼是里能集团建设的职工宿舍,在建设之初以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小区筹建处名义进行建设,在建设过程中,由于里能集团内部原因,上述济宁舜泰园小区6#、7#高层职工住宅楼归属于山东省鲁西监狱投资建设,山东省鲁西监狱成为济宁舜泰园小区6#、7#高层职工住宅楼的建设单位,为此,山东省鲁西监狱组织有关单位对济宁舜泰园小区6#、7#高层职工住宅楼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原告在对涉案工程进行监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应支付合同期内监理费为84.07万元(实际涉案工程价款大于7000万元,监理费也大于84.07万元),已支付453600元,余款387100元未付。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涉案工程施工工期延长1095天,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延长工期三个月内不再收取监理费。对于超过三个月之后再延长的施工工期,被告应参照合同期内的每天监理费向原告支付超期监理费。合同期内的每天监理费为1206元,延期时间为1095天,扣除超期不增加监理费的90天,延期监理费为1005天X1206元=1212030元。涉案工程于2011年3月18日完工,质保期为2年,根据质保期满后14天内付清质保金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自2013年4月3日开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监理费,但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 鲁西监狱辩称,1、本案是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鲁西监狱不是合同的相对方,鲁西监狱不是适格的被告。涉案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监理公司与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小区筹建处之间签订的,鲁西监狱并非合同相对方也并非投资建设方,监理公司不应起诉鲁西监狱。2、监理公司要求给付监理费及延期监理费555240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小区筹建处与监理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又签订《舜泰园校区6#、7#楼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第9条明确约定:“本工程实际价款为伍拾万陆仟元整(50.6万),本合同价款为一次包死价,在合同及服务期内无论发生任何情况该价款均作为固定价格不做调整。”监理公司无视经双方签字盖章已具备合同及法律效力的《补充协议》,仅自行依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就要求鲁西监狱支付剩余监理费及延期监理费555240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3、监理公司要求给付监理费及延期监理费555240元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根据监理公司的诉状所述,涉案工程于2010年2月15日完成住宅部分工程验收工作,而监理公司时至今日才提出其要求我方给付监理费及延期监理费的诉讼请求,早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2月25日里能小区筹建处通过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招标,原告对里能小区筹建处的济宁舜泰园小区6#、7#高层职工住宅楼工程监理中标,并取得中标通知书。2005年3月8日里能小区筹建处与原告订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里能小区筹建处与原告对济宁舜泰园小区6#、7#高层职工住宅楼工程进行监理,工程规模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上二十九层,地下一层,总建筑面积为55771.41平方米,总投资约7000万元;监理期限自2005年3月18日至2007年2月15日;监理总报酬为84.07万元+(最后工程结算值-7000万元)X1.201%,本合同按工程进度支付监理费,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工程主体竣工后付至合同额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付至结算审计值的95%,留取结算审计值的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两年后14日内无息付清余款。第三十九条:按监理服务期超过三个月之内,不要求增加监理费。附加协议条款:本工程在施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各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在本工程建设期间必须始终在场,如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补充与修正文件为优先解释顺序。监理公司与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小区筹建处签订《舜泰园小区6#、7#楼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主要载明“经双方协商同意,制定以下补充条款:9、本工程实际工程价款为伍拾万陆仟元整(¥50.6万元),本合同价款为一次包死价,在合同期及服务期内无论发生任何情况该价款均作为固定价格不做调整。发包人: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小区筹建处,承包人:山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
判决结果
被告山东省鲁西监狱于本判决书中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387100元及利息(以3871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20元,由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966元,由被告山东省鲁西监狱负担35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文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梦歌
判决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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