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襄垣县下良镇梁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晋0423民初230号
判决日期:2020-06-18
法院:襄垣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垣县下良镇梁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西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工程款109620.44元及利息(利率6%计算从2019年1月1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工程审计费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山西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承担襄垣县下良镇梁家庄的道路建设、照明及牌楼工程,该工程于2018年11月20日顺利竣工,且于2019年1月19日审计合格,但被告无理由拖欠工程款至今,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9620.44元及其利息。工程完工后,原告自愿承担审计费用,但被告坚持由被告方送审并自行承担审计费用,审计合格后,被告方出尔反尔,拒绝缴纳审计费用,因此原告请求由被告承担审计费用。
被告辩称,没有答辩的,认可原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内容。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襄垣县下良镇梁家庄道路建设、照明及牌楼工程结算及审查报告,证明工程审计合格,经审计价格是174620.44元,合同书、开工报告、验收报告、预结算等均在审计报告中包括,有村委相关人员签字。
2、襄垣县下良镇梁家庄村洞沟竣工结算报告,经审计后价格是35000元,合同书、开工报告、验收报告、预结算等均在审计报告中包括,有村委相关人员签字。
3、村委提供的建设工程图纸四张。
4、修建好的效果图二张,是工程完工后拍的照片。
被告襄垣县下良镇梁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
对于证据1,认可无异议;证据2,认可无异议;证据3,没有异议,是我方给原告的;证据4,没有意见,是施工后的照片。
被告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
1、补充协议一份。
2、证明一份,是中共襄垣县下良镇梁家庄村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加盖的是支部委员会的印章。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
对于证据1补充协议,我不认可,总工程总造价不变,工程款不是20000多,超过150000元大队扣除20000元,不是我写的,当初他们要扣除款项,我不同意,村委主任史红旗说让我签字,到时候20000元他出,我才签字的,我当时签字的时候,上面是写的有超过150000元大队扣除20000元,但当时我没有同意,说是有人出钱,我才签字;证据2,不认可,对于4750元垫付情况,我没有见过这钱,我与村里其它人员没有经济纠纷,我就是工程完工要工程钱,我不只找过包片领导,我还找过书记,主任说支书不让签字,后来书记问为何不给我签字,被告方说是金额高,曹恒正和赵爱民准备150000元和我结算,后来他们两个人去送审,审计下来多少,给我多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被告所举证据1,原、被告均当庭否认该协议内容,本院不予采纳;证据2,该证据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且证明内容中有部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和辩论,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2018年8月23日,襄垣县下良镇梁家庄村为发包人、山西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包人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襄垣县下良镇梁家庄村洞沟道路建设、照明及牌楼工程。二、工期:开工日期从2018年8月23日起至11月20日完工。三、工程造价:壹拾捌万玖仟肆佰贰拾元叁角玖分。四、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标准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返工直至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费。五、结算方式:已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执行山西省建筑工程定额2018第三期材差信息价。六、付款方式:地基完成后预付款50%,完工后经发包验收合格后,按国家审计价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原告依据合同完工后,被告对原告所进行工程进行验收,并委托长治市经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襄垣县下良镇梁家庄村洞沟道路建设、照明及牌楼建设进行审核。2019年1月19日,长治市经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档案号CZJW-2019-01130结算审查报告,审核结果为:襄垣县下良镇梁庄村洞沟道路建设、照明及牌楼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174620.44元。
2018年11月1日,襄垣县下良镇梁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为发包人、山西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包人,就梁家庄村东沟自然村照明路灯工程事项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襄垣县下良镇梁家庄村洞沟路灯工程。二、工程期限: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20日。三、工程造价:路灯10盏、每盏3500元,合计叁万伍仟元整。四、结算方式:竣工后一次性结清全部工程。原告依据合同完工后,被告对原告所进行工程进行验收,并委托长治市智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襄垣县下良镇梁家庄村洞沟路灯工程进行审核。2019年3月5日,长治市智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长智结审字[2019]第021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襄垣县下良镇梁家庄村洞沟路灯工程结算审定金额35000.00元。
以上工程价款共计209620.44元,以上工程完工后,由下良镇政府支付原告100000元承兑,现有109620.44元未予支付。
另,被告所举证据补充协议,载明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为安装路灯及修建牌楼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第四条付款方式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一、工程造价款不变共计人民币22750.39元。二、付款方式不变,只是补充说明该工程款来源于乙方,借用甲方账户。为此,约定如遇资金不到位或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时,一切因资金问题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三、乙方承诺该工程款22750.39元,不向甲方主张要款,甲方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任何法律责任。该补充协议后有手写内容“超过15万元,大队扣除2万元用村委使用”。原、被告当庭均否认该协议上手写内容,表示对该内容不同意、不认可,此内容为村委支书所写。原告表示其虽签字但非其自愿所写。该协议上甲方签字盖章栏为空白,无被告任何盖章、签字等
判决结果
一、被告襄垣县下良镇梁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9620.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年利率以6%为限),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西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6元,由被告襄垣县下良镇梁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丽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振超
书记员宣星
判决日期
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