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铁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刘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辽0303执2192号
判决日期:2020-06-18
法院: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沈铁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宇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303民初530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告刘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745000元及预期付款损失(以745000元为本金,利率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自2014年1月14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予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2月,本院通过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2019年12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证券、车辆可供执行。
3、2019年12月,本院通过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办事大厅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4、2019年12月,本院通过保险公司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投保记录。
5、2019年12月,本院通过银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理财产品。
6、2019年12月,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记录,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轮候查封。
2020年3月,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57666元,执行费9977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辽宁沈铁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刘宇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雨坤
审判员韩军
审判员孙德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姜浩
判决日期
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