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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建新
联系方式:13771308887
注册时间:2003-05-13
公司地址:宜兴市新建镇开发区内
简介:
按一级资质从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业务;弱电安装(除供电设施及受电设施的承装);钢结构、网架、环保设备、机械输送设备的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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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与张德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282民初461号         判决日期:2020-06-17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与被告张德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德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7年10月25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解除;2.张德中立即支付2018年10月31日前的租金40万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占有使用费33333元。事实和理由:张德中承租中建公司位于宜兴市的厂房,租赁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年租金40万元。中建公司按照约定向张德中交付厂房。2018年9月3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对中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解除合同并向张德中通知,要求张德中腾退厂房并支付租金,但张德中不予理睬,中建公司起诉后,张德中向管理人返还占有的厂房和设备,但仍未支付租金。 被告张德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5日,中建公司与张德中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中建公司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宜兴市工业用房出租给张德中,租赁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年租金按50元/㎡计算,一年一结,合同生效后,张德中一次性支付40万元至中建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现金支付。合同签订后,中建公司向张建中交付厂房。2018年9月3日,宜兴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中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8年9月5日指定无锡文德智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后,于2018年10月8日在租赁厂房张贴《解除合同通知书》,向张德中告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要求张德中一个月内搬离。中建公司起诉后,张德中于2018年12月1日腾退并返还占有的厂房。 上述事实,有原告中建公司提供的厂房租赁协议、权属证明、解除合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决定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确认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解除《厂房租赁协议》的行为合法有效。 二、张德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支付433333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00元,由张德中负担。张德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沈展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汤珞
判决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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