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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建新
联系方式:13771308887
注册时间:2003-05-13
公司地址:宜兴市新建镇开发区内
简介:
按一级资质从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业务;弱电安装(除供电设施及受电设施的承装);钢结构、网架、环保设备、机械输送设备的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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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6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恒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282民初5986号         判决日期:2020-06-17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恒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晟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晟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双方于2017年10月25日厂房租赁协议;2、恒晟公司立刻腾退并返还承租房;3、恒晟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租金93750元;4、恒晟公司立即赔偿对厂房占有使用的不当利益,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1日为52083元;5、恒晟公司依法清理残留在厂区内的垃圾,如拒绝或迟延,中建公司可直接清理,由恒晟公司承担全部费用;6、恒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中建公司明确诉讼请求主张为上述第3、4、6项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5日,中建公司所有的厂房租赁给恒晟公司,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协议1份。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年租金12.5万元。后中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管理人接管后,恒晟公司未返还租赁厂房且拖欠9个月租金未能支付,经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恒晟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5日,中建公司与恒晟公司(原名宜兴市昌华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1份,约定恒晟公司租赁中建公司厂房2500平方米(所有权证号1000066657号),租金为每年12.5万元,租期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2018年9月3日,本院(2018)苏0282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中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9月5日,本院(2018)苏0282破11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无锡文德智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中建公司管理人。2018年11月12日,恒晟公司向中建公司管理人出具承诺函1份,载明:“本公司承租中建公司部分厂房,年租金50元/平方米,承租面积2500平方米,因中建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本公司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搬离,并支付3个月租金”。中建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工商信息登记表、房屋权属证明、承诺函、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审理中,中建公司陈述,据管理人了解,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厂房即交付恒晟公司使用,但恒晟公司一直没有支付租金,并不清楚恒晟公司与中建公司原负责人如何协商的。在管理人接手后因为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恒晟公司一直未返还租赁厂房,故管理人一直与恒晟公司协商沟通,要求恒晟公司返还租赁厂房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后恒晟公司向管理人支付了三个月租金,并在2019年4月份陆续搬空并返还了租赁厂房。恒晟公司对管理人要求支付租金的主张没有否认,只是一直拖欠不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无锡市恒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租金93750元。 二、无锡市恒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占用损失520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9元,由恒晟公司负担,恒晟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孙恒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庄艳雪
判决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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