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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唐晓强
联系方式:0554-2792636
注册时间:1997-04-16
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东路98号
简介: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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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玲、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421民初198号         判决日期:2020-06-17         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克玲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克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被告人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克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2018年11月23日原告申请复效之日恢复保单号12XXX95《保险单》效力;2、被告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1年9月4日,经被告公司凤台营业部业务员上门推销,原告购买了被告公司的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并签订了《保险单》(保单号12XXX95)。此保险(单)合同约定,保险期间终生,交费期20年,交费方式年交,保险费每年1920元。保险(单)合同生效后,原告每年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费义务,其间,原告在2006年4月被查出患有卵巢癌,但时至2018年9月份之前原告都是按时交费的。自2006年被诊断患有卵巢癌后,原告一直在与病魔进行着抗争。时至2018年6月份时,原告因病情复发而入院治疗。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1、本案保险合同效力已经中止。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成立。2、保险合同中止,双方未达成协议。3、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以后,效力才能恢复,双方未达成协议。4、保险公司已尽到说明义务,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1年9月4日,原告购买被告公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并签订《保险单》(保单号12XXX95)。合同约定,保险期间终生,交费期20年,交费方式年交,保险费每年1920元。保险(单)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交费。2006年4月,原告被确诊患有卵巢癌后,入院治疗并告知被告,被告给原告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2018年6月份,原告再次入院治疗。出院后一直在家康复休息,未按约定于2018年9月4日缴纳当年保险费。2018年11月12日,原告在收到被告要求办理保单复效的通知后,及时与被告工作人员联系,并根据联系约定的时间,于2018年11月23日到被告凤台县营业部办理复效申请,被告审核后认为原告存在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不予复效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与原告李克玲签订的保单号为12XXX95的保险合同,自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恢复效力。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程建贵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蒋冬梅
判决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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