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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临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郑全伟
联系方式:0536-3090808
注册时间:2016-02-03
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花都大道西段21377号
简介:
为隶属企业开展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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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临分公司与黄镇、沈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321民初2066号         判决日期:2020-06-17         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临分公司(以下简称齐鲁交通公司)与被告黄镇、沈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鲁交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超、姜杰,被告人寿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林、蔡春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镇、沈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齐鲁交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齐鲁交通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4760元;2.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日6时,黄镇驾驶苏J×××××号重型普通货车,沿G25长深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G251588公里600米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护栏受损、绿化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镇负事故全部责任。黄镇驾驶的苏J×××××号车在人寿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100万)、不计免赔率险。 人寿财保公司辩称,1.黄镇驾驶的苏J×××××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对齐鲁交通公司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请法院依法审查。2.灌木丛数量与事故现场严重不符,应以实际发生为准;沥青混凝土路面损失主张37平米无事实依据;柱式轮廓标6个,由此推断原告主张的灌木丛、混泥土路面、排水沟盖板三项数量不符;里程碑一块数量认可,价格过高。3.齐鲁交通公司主张的上述费用应该参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发布的鲁价费发[2000]172号文件,《我省高速公路的路产赔偿和清障服务收费标准均可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鲁交计【1996】41号)和(鲁价涉发【1994】313号)的规定执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责任划分及苏J×××××号车投保情况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事故发生后,长深高速工作人员对现场路产损坏情况进行勘查,并作出现场勘查记录表,勘查路产损坏情况为:灌木(高1.5m以下)801株、沥青混凝土路面面状损坏37㎡、柱式轮廓标6个、排水口盖板65块、里程牌1套。黄镇在现场勘查记录表上签名
判决结果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临分公司损失共计80760元; 二、驳回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临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5元,减半收取计1197.5元,由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临分公司负担274.5元,由黄镇负担负担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雁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范洪维
判决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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