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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盛伟
联系方式:18883122590
注册时间:2015-10-23
公司地址:重庆市合川区成功工业园城北拓展区五思路660号
简介:
一般项目:生产、销售:汽车车桥及相关零部件、轿车悬架系统及相关零部件。(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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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领硕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17民初10477号         判决日期:2020-06-17         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领硕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领硕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庆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的《机电产品采购合同》;2、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9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3000元、律师费50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7日,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机电产品采购合同》约定:一、合同货物采购安装名称为主减跑合检测专机,合同总价款为6.5万元,合同总价款为基于技术协议规范下的采购安装交钥匙工程总价款;二、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预付款;三、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日起,35个自然日内将货物运至买方使用现场。四、逾期交货及索赔:如果卖方逾期交货,每延迟7天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不满7天按7天计算;逾期违约金限额为合同总价款的10%,但逾期交货超过20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卖方除无条件返还买方已付的全部货款外,还需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五、卖方返还买方已付的全部货款,并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买方由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延误生产、事项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交通食宿费等)。六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分两次支付了合同价款39000元。但是被告至今未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请。 被告重庆领硕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事实一致,有原告陈述,《机电产品采购合同》、中国银行贷记往账业务凭证、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发票、付款回单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重庆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领硕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的《机电产品采购合同》; 二、限被告重庆领硕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预付款39000元; 三、由被告重庆领硕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65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支付11500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重庆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25元,被告重庆领硕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3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梁洪川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院印) 法官助理梁静 书记员王丽娟
判决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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