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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盛鸿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6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国学
联系方式:0421-2771007
注册时间:2005-07-06
公司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大板镇金岭寺村
简介:
公路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 分项)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机电工程、管道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道路养护与维护工程、环保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土地整理工程、土石方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建筑设备租赁;提供建筑工程劳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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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盛鸿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玉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1381民初828号         判决日期:2020-06-17         法院: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票盛鸿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票盛鸿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林,被告王玉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票盛鸿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646576.72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从朝阳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了位于朝阳县新县城的朝阳北杨线新建工程实验中学大凌河大桥项目。朝阳市公路处领导指派被告王玉民到原告处承包了此工程其中部分打梁、核膜的工程。原、被告约定了价款和出现人员伤亡事故及用工人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均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等事项,并形成了会议纪要。2017年9月27日17时左右,被告雇佣的王学文在为被告打梁的过程中受伤,此事故给王学文造成各种损失共计758878.76元。事故发生后,被告王玉民给付王学文145000元后,拒不赔偿王学文剩余损失。王学文为维护自己权益将原、被告起诉至北票市人民法院,北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2018)辽1381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玉民赔偿王学文613878.68元,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已赔偿了受害人王学文的损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向被告追偿此款项。 王玉民辩称,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求。理由如下:1、原、被告之间并非承包关系,被告找王学文给原告干活,是由于原告急于完成工程找不到工人,被告只是帮助原告找工人干活,在王学文受到伤害的整个过程中,被告并没有任何过错;2、该施工工程是需要有资质的人员才能施工,原告明知被告是个人行为,是无资质的,不可能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原告如果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是存在重大过错的,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3、原告给付被告工人工资145000元,被告已将该款项全部给付王学文。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北票盛鸿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组、2017年8月7日在朝阳县新县城项目部原告的会议记录一份、本院(2018)辽1381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3民终45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王学文妻子代王学文收款所打收条一份。以上证据真实有效,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以上证据及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本院(2018)辽1381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朝阳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将建设位于朝阳县城的朝阳市北杨线新建工程实验中学大凌河大桥的项目承包给有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本案原告北票盛鸿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本案原告将制作用于桥面水泥梁的劳务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本案被告王玉民,由本案被告王玉民组织王学文等人在本案原告的施工地点进行水泥梁制作。2017年9月27日17时左右,王学文在本案原告指定的施工地点进行水泥梁制作过程中,预制模板将王学文砸伤,王学文在朝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6次,实际住院141天,住院期间一级护理32天、二级护理104天,花医疗费191339.46元,诊断为:闭合性胸外伤、肋骨多发骨折、双肺挫裂伤、双侧液气胸、纵隔气肿、纵隔血肿、腰椎骨折、骨盆骨折、脑梗塞、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肺部感染、高甘油脂血症等。王学文的伤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2018年6月11日鉴定意见为:“王学文其脑梗塞现遗有左侧肢体瘫:左侧上、下肢肌力2级,属于二(2)级伤残;其多发肋骨骨折(左侧第1-11肋、右侧第1-3肋右侧第10肋骨质断裂)属于九级伤残;其腰椎骨折(腰1、4、5右横突多发骨折,腰2、3椎体右横突骨折不除外),属于十级(10)伤残;其骨盆多发骨折(右侧耻骨上下支、左侧的耻骨下支、左髂骨翼骨质不连续),属于十级(10)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2018年9月18日鉴定意见:“王学文此次所受伤害:严重骨折、多发性骨折,与其出院诊断脑梗塞偏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用力大小为完全作用”。结合两次鉴定意见,本院(2018)辽1381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酌情认定,王学文的伤残等级系数为94%,护理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本案被告王玉民在王学文住院治疗期间给付145000元。本院(2018)辽1381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王学文无过错,本案被告王玉民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王学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依赖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58878.68元,扣除本案被告王玉民已经垫付的145000元,再赔偿613878.68元,本案原告北票盛鸿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47元,鉴定费4440元,合计6587元,由本案被告王玉民负担2000元,由本案原告北票盛鸿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87元。本院(2018)辽1381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在执行阶段,原告已将赔偿款613878.68元,案件受理费4578元,执行费855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9552.04元,合计646576.72元给付王学文。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已支付给王学文的赔偿款646576.72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玉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北票盛鸿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款491102.94元; 二、驳回原告北票盛鸿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6元,由被告王玉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丽杰 人民陪审员马云田 人民陪审员王永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毛猛
判决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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