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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祥红
联系方式:0746-2320563
注册时间:2011-12-15
公司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梅湾路218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水利水电及安装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及装修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灌溉工程、防洪工程和引水工程等投资以及水力发电,库区土地开发,水利资源开发,水产养殖(只含内陆养殖),旅游开发服务(不含旅行社)。(以上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取得有效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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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1执异17号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11执异17号         判决日期:2020-06-17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2020)湘11执56号执行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称,本案的尚欠工程款最终金额应为5361202.39元,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用37282.18应从5398484.57元款项中扣除;执行的利息金额为1056119.64元,利息应从2015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1日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异议人承担鉴定费用83750元,但实际上永州天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只收取了隧道公司先垫付鉴定费用120000元,发票金额也是120000元,3月23日,异议人就将鉴定费用60000元支付给隧道公司,隧道公司提供给异议人的鉴定费用收据也是60000元,因此异议人只承担60000元的鉴定费用。综上所述,异议人应支付本案的尚欠工程款及利息和鉴定费用的总金额为5361202.39(工程款)+1056119.64(利息)+60000(鉴定费)=6477322.03元,现异议人已积极履行支付了工程款及利息和鉴定费用共计6480636.5元,不存在尚欠工程款85757元及利息的事实,请求贵院依法变更(2020)湘11执56号执行通知书的执行内容;按照6477322.03元的支付总额执行,本案执行费用由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承担。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与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8)湘1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工程款5331723.45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672元,由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负担100000元,被告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672元。鉴定费167500元,由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83750元”。宣判后,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湘民终73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初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初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工程款5398484.5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200672元,由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负担140672元,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672元,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负担120600元,被告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072元”。上述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通过华融湘江银行电子转账的方式分二次向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和4480636.50元,共计6480636.50元。2020年4月14日,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以本院(2018)湘11民初11号民事判决,“鉴定费167500元,由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83750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终730民事判决,“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工程款5398484.5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20年3月25日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仅支付6480636.50元,尚欠剩余应付工程款85757元没有支付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85757元及利息(按照本金85757元暂从2020年3月25日开始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实际金额以还款之日为准)。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20年4月15日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01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5757元,冻结期限一年,并作出(2020)湘11执5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5757元及利息(按照本金85757元暂从2020年3月25日开始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实际金额以还款之日为准);二、支付本案执行费1186.36元,以上合计86943.36元。2020年4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20年5月15日,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的金额不实,请求依法予以更正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20年5月18日,本院以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畴为由,作出(2020)湘11执异14号执行裁定,驳回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
判决结果
变更本院(2020)湘11执56号执行通知书第一项的内容为:由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工程款利息24352.53元及鉴定费60000元,共计84352.53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柏国春 审判员伍绍儒 审判员罗晖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匡晶 书记员陈海艳
判决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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