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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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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余燕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5102民初1448号         判决日期:2020-06-17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余燕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之委托代理人秦贵阳、张晓晴,被告余燕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余燕薇关于潮州市湘桥区XX园XX幢XXX-1号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3月5日解除;2.判令余燕薇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0天内从潮州市湘桥区XX园XX幢XXX-1号保障房腾退,并将该房产交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3.判令余燕薇支付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金共计458元(按214.7元/月自2018年1月1日计至3月4日);4.判令余燕薇交清潮州市湘桥区XX园XX幢XXX-1号房占用费(自2018年3月5日起按每月214.7元计至实际腾退之日止)。诉讼过程中,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第3项,将诉讼请求第4项的期限变更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余燕薇向原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后该局房地产管理行政职能划入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房租赁住房。经审核同意后,原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属下第三房管所于2011年4月25日与余燕薇签订《潮州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书》,约定由余燕薇承租潮州市湘桥区XX园XX幢XXX-1号房,建筑面积82.91平方米,租期自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每月租金214.70元。合同订立后,双方依约履行。2018年初,经省审计组核查,余燕薇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超出潮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1271元,根据《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余燕薇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条件。原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遂于2018年2月6日向余燕薇发出《关于收回公租房的通知》,明确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限其于2018年2月12日前办理退出手续,并于2018年3月5日前交还公租房,但余燕薇置之不理,至今占用该保障房。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请判准所请。 余燕薇辩称,其不同意腾退,如果腾退其没有地方居住。之前来调查的时候,其女儿有工作收入,但现在其女儿已是失业,在家待业,现在家庭生活来源就靠余燕薇退休工资1590多元,没有其他生活经济来源;加之余燕薇身体不好,需要治疗。所以余燕薇想继续承租该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事业单位法人,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按权限对辖区内房地产进行行业管理,举办单位是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11月30日,余燕薇以其属于特困家庭为由,申请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2010年12月30日,经审批同意其申请。2011年4月25日,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房管所与余燕薇签订了《潮州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书》(合同编号:0108090131),约定余燕薇自愿承租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房管所管理的“潮州市XX园XX幢XXX-1号”公房,建筑面积82.91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止,月租金214.8元。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潮州市XX园XX幢XXX-1号”房产仍由余燕薇及其女儿即案外人余淳梓居住、使用,并交纳租金至2019年9月30日止。后原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现案外人余淳梓参加工作,其平均工资收入为5000元左右,加上余燕薇工资900元,其家庭人均收入2950元,超过潮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1271元。因此,2018年2月6日,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房管所向余燕薇发出《关于收回公租房的通知》,其内容是:“余燕薇:根据省审计组查实,你户有经济收入超标情况,违反了《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潮府【2016】33号)第四十四条第(六)款‘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的规定,现决定收回你所承租的XX园B2幢1/401号房。请你于2月12日前提租赁合同书和租金收据等资料到我所(地址:新桥东路XX池XX号铺面联系电话:226×××3)办理退出手续,并于3月5日前将公租房交还我所管理。如拒不退回公租房的,我所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请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送我所。”余燕薇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没有腾退“潮州市XX园XX幢XXX-1号”房产。原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遂于2018年10月25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潮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精神,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房地产管理行政职能划入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张本案涉及的“潮州市XX园XX幢XXX-1号”房实际是经(2000)潮湘凤执字第60号民事裁定,将位于潮州市潮枫路XX园XX幢XXX号房产的所有权归属潮州市新潮城市信用合作社;后经潮府办纪〔2010〕25号《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将潮州市潮枫路XX园XX幢XXX号房产(在新潮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已移接交资料房产汇总表》中登记为“潮枫路XX园B幢一梯401”房)移交原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公租房;因该房面积过大,不符合公租房对面积的要求,原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又将“潮枫路XX园X幢一梯401”房(即原潮州市潮枫路XX园XX幢XXX号房)分拆成两部分,重新编号为401及401-1号房,故本案余燕薇所承租的“潮州市XX园XX幢XXX-1号”房是潮州市潮枫路XX园XX幢XXX号房(即是《已移接交资料房产汇总表》中登记为“潮枫路XX园X幢一梯401”房)其中一部分。余燕薇对上述(2000)潮湘凤执字第60号民事裁定、潮府办纪〔2010〕25号《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没有意见。 余燕薇提供案外人余淳梓的《离职证明》,佐证案外人余淳梓已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收入。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认为《离职证明》是2018年11月14日才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其向余燕薇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及起诉时,案外人余淳梓仍在上班,余燕薇不符合承租条件
判决结果
一、原告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余燕薇关于潮州市XX园XX幢XXX-1号房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3月5日解除; 二、被告余燕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位于潮州市XX园XX幢XXX-1号房腾退交还原告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三、被告余燕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纳位于潮州市XX园XX幢XXX-1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腾退之日止,按每月214.7元计算的租金; 四、驳回原告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余燕薇负担。余燕薇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黄凯虹 人民陪审员林本崇 人民陪审员李潮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蔡冬妮
判决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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