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娜与江苏华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民申3736号
判决日期:2020-06-16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魏娜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华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3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魏娜申请再审称:华社公司未在(2017)苏03民终5346号生效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向魏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义务,造成魏娜失业7个月(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的工资损失,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未支持魏娜该项诉讼请求,属于判决错误。综上,魏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华社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魏娜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魏娜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芬
审判员徐美芬
审判员罗伟明
法官助理杨红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易丹
判决日期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