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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明磊
联系方式:13955735085
注册时间:2009-05-18
公司地址:http://huang08845.yuanlin365.com
简介:
道路与桥梁施工总承包、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园林绿化、水利水电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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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瓦坊中心粮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13民终1348号         判决日期:2020-06-16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泗县瓦坊中心粮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康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工程经过法定的公开招标程序,最终由其公司中标。合同签订后,其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且经过竣工验收。符合法定的付款条件。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无事实依据。 泗县瓦坊中心粮库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正确,根据相关协议,案涉工程由周德武、周韦亭出资,并与曹建国签订施工合同。因国家对粮油储备库加强管理,要求所有粮油储备库必须招投标,并经国家验收方可丙如国家粮油储备管理。故曹建国找到康通公司,要求借用其资质进行招投标及验收。康通公司并未参与工程建设,其借用资质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无效的。同时,泗县瓦坊中心粮库不应当支付所涉工程款。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康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请求:请求依法判决泗县瓦坊中心粮库立即支付工程款3534300元整,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时起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时止。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12月18日,泗县瓦坊粮库在泗县粮食局见证下与案外人周德武、周韦亭签订合作建仓经营协议书,由周德武、周韦亭在瓦坊粮库指定场地投资建设仓库。2017年12月28日,周德武、周韦亭与曹建国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将1号仓库承包给曹建国施工。施工过程中,泗县瓦坊中心粮库将该工程委托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招标,曹建国借用原告资质中标,2018年3月19日,泗县瓦坊粮库及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后与康通公司签订1#粮食储备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将合同签订日期倒签为2018年1月20日。2018年5月10日,康通公司项目经理李元章参加工程竣工验收,2018年5月23日,该工程经泗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意通过验收并加盖公章。嗣后,由于曹建国与康通公司之间因挂靠费用产生纠纷,康通公司提起诉讼。另,案涉工程泗县瓦坊粮库没有向康通公司支付过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权范围,虽然当事人未有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进行审查。 案涉合同是否有效。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泗县瓦坊粮库应支付工程款给康通公司,但从庭审中可以看出案涉工程是案外人曹建国施工建设,康通公司也认可曹建国是挂靠原告资质进行施工,曹建国施工是其代理行为。究其原因,案涉工程进行中,应泗县瓦坊粮库的要求,案涉工程需进行招投标,曹建国借用康通公司资质参与工程投标,并在中标后由康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泗县瓦坊粮库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于2018年1月20日签订”,但在签字盖章处并没有落款日期。案涉工程中标通知书是2018年3月19日发出,按照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送达后的合理日期内签订。结合康通公司提供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可以得出,施工合同不应是2018年1月20日签订,而应是2018年3月19日以后签订。综上,案涉工程的此次招投标仅系为完善程序和形式之需,康通公司成为只提供资质、收取管理费的挂名承包人,综上,(发包方)泗县瓦坊粮库对于康通公司出借资质的事实是明知的,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原告是否实际进行工程施工。本案中,各方均认可目前,泗县瓦坊粮库只有一个粮库建设并竣工即1#粮库,康通公司方也承认曹建国是挂靠施工。康通公司诉称中标的1号粮库工程和曹建国实际施工的1号粮库工程竟合。诉讼中康通公司也没有提供其实际施工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虽然工程是康通公司签字验收,但结合康通公司也认可曹建国挂靠其施工,其未与曹建国另行签订类似于转包或分包类协议,也无证据佐证曹建国是其工作人员,但曹建国仍然继续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可以看出事实上,康通公司并未实际进行建设施工。综上,双方的施工合同没有得到实际履行且无效。故对开庭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瓦坊中心粮库签订的泗县瓦坊中心粮库1#粮食储备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驳回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4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 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74元,由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张奥 审判员李超 审判员欧阳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素青
判决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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