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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博通石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史桂玲
联系方式:13853373773
注册时间:2003-06-24
公司地址:临淄区梧台镇工业开发区 复制
简介:
一般项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炼焦;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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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日启橡塑助剂有限公司、淄博奥思达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305民初1990号         判决日期:2020-06-16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淄农商行”)诉被告淄博日启橡塑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启公司”)、淄博奥思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思达公司”)、淄博博通石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公司”)、付习亮、冯军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淄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日启公司、奥思达公司、博通公司、付习亮、冯军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临淄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日启公司归还截至2020年3月20日欠息106465.90元;2.判令日启公司偿还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日的欠息(借款利率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奥思达公司、博通公司、付习亮、冯军梅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1日,被告日启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合同到期日2018年4月20日,被告奥思达公司、博通公司、付习亮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日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冯军梅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愿对该笔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4月21日原告向被告日启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截止2020年3月20日被告日启公司仍欠息106465.9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迟迟不还。 日启公司未作答辩。 奥思达公司未作答辩。 博通公司未作答辩。 付习亮未作答辩。 冯军梅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证明2017年4月21日原告与日启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日启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一千万元整;2.保证合同二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奥思达公司、博通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原告与被告付习亮签订保证合同一份,两份保证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全一致,均为保证人担保的本金数额人民币一千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3.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一份,被告冯军梅向原告出具该承诺书,承诺当担保人付习亮需履行担保责任时自愿对该笔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借款借据一份,证明2017年4月21日原告向日启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一千万元;5.贷款欠息证明一份,证明截止2020年3月20日日启公司尚欠原告利息106465.90元;6.网上立案系统截屏一份,证明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最早提交的立案申请。对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应诉,应依法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答辩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客观、真实,对本案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和证明力,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有效陈述和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1日,被告日启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临农商)流借字(2017)年第0119002号,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3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8.3条约定“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含提前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7年4月21日,被告奥思达化公司、博通公司、付习亮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原告在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冯军梅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承诺当担保人付习亮需履行担保责任时,本人对该笔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4月2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淄博日启橡塑助剂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截止2020年3月20日被告淄博日启橡塑助剂有限公司仍欠息106465.9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还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淄博日启橡塑助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3月20日的欠息106465.90元; 二、被告淄博日启橡塑助剂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上述第一项实际给付之日的欠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与上述第一项同时付清; 三、被告淄博奥思达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博通石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付习亮、冯军梅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淄博奥思达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博通石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付习亮、冯军梅履行上述第三项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日启橡塑助剂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被告淄博日启橡塑助剂有限公司、淄博奥思达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博通石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付习亮、冯军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于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开心
判决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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