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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068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屹松
联系方式:0351-8308002
注册时间:1993-01-04
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32号
简介:
化妆品、钟表眼镜(不含隐形)、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文化用品、室内装饰用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珠宝首饰、日用百货、办公自动化设备、体育器材、照像器材、通讯器材、卫生洁具、装潢材料、灯具、家具、计算机配件及耗材、家用电器的销售;房屋租赁;柜台租赁;房地产的开发与销售;物业管理;组织会务;餐饮、保龄球、酒店住宿、停车服务、预包装食品(不含保健食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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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晋0105民初1124号         判决日期:2020-06-16         法院: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辉、武俊敏,被告胡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西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欠付的房款319547元及违约金31890.79元(以被告欠付的房款31954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同时要求被告支付截至偿还全部款项之日前的违约金(以被告欠付的房款31954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位于太原市学府街132号1幢B座1单元20层2002号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总金额为3539547元,付款方式:被告于2017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额房款。截至目前,被告尚欠319547元房款未付,原告多次发函催告被告还款。被告于2018年5月17日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但至今仍拖欠房款319547元。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2)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未付款违约金。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胡亚军辩称,对房款认可。这个房屋是工程款顶房。违约金不知道原告是如何计算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0日,原告山西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与被告胡亚军(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号为(2013)并商房预售字第0099号;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学府街132号1幢B座1单元20层2002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公寓,建筑面积共246.49平方米,每平方米14359.8元,总金额为3539547元整;买受人应于2017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房价款3539547元整;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90日之内,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以工程款抵顶房款3200000元。2017年2月2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案涉房屋。2018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内容包括,被告已付款3200000元整,剩余房款339547元整尚未支付;被告承诺在2018年7月10日前交清剩余未付房款339547元整。如逾期交纳,原告除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约定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外,还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责令被告搬离该房屋,由此引发的一切纠纷与责任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后支付房款20000元。2019年8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函》,内容包括,被告应于2018年7月10日前支付房价款319547元,截止发函之日原告仍未收到此款项;请被告尽快支付《付款承诺书》约定的房价款319547元整及违约金30954元,以避免更多的违约损失。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319547元。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承诺书、催告函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
判决结果
被告胡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房款319547元及以剩余房款31954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亚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田晓彩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葛雪媛
判决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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