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振亮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浙0213执3513号
判决日期:2020-06-02
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振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13民初32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调查及执行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财付通账户有资金1075.02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该款用于支付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余款975.05元已发放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因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未扣划。
2.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信息。
3.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黑A×××××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4.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5.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但未能传唤到庭。
6.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振亮进行限制高消费。
7.因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张振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因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振亮司法拘留15日。因疫情影响,暂无法采取司法布控。
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截止2020年05月28日,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9024.98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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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审判员李水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斌
判决日期
20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