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工业有限公司立新船厂与上海长江三峡东方国际旅游轮船有限公司、上海隽利实业有限公司等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仲裁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沪72执恢6号
判决日期:2020-05-18
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海工业有限公司立新船厂与被执行人上海长江三峡东方国际旅游轮船有限公司、上海隽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华通盛贸易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16)海仲沪裁字第021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上海长江三峡东方国际旅游轮船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XXXXXX及滞纳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负担仲裁费、送达费人民币54401元和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6289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2018)沪7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上海隽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华通盛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东方皇帝”轮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内容,2019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19)沪72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上海隽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华通盛贸易有限公司为(2019)沪72执恢6号案的被执行人。中海工业有限公司立新船厂向本院申请,要求扣押上海隽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华通盛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东方皇帝”轮。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沪72执恢6号执行裁定书并发出(2019)沪72执恢6号扣押船舶命令,对上海隽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华通盛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东方皇帝”轮予以扣押。因上海长江三峡东方国际旅游轮船有限公司、上海隽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华通盛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上海隽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华通盛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东方皇帝”轮。本院成立“东方皇帝”轮拍卖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7日以人民币273万元将该轮公开拍卖给买受人李海峰,并解除了对“东方皇帝”轮的扣押。为此,申请执行人以债权已得到部分清偿且被执行人也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16)海仲沪裁字第02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周荣庆
审判员张彦
审判员龚学延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蔡溢超
判决日期
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