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晓峰、朱许明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06执6828号
判决日期:2020-05-18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邢晓峰、朱许明、杨长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邢晓峰名下的房产,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违法所得1016万元发还了相关投资人。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2016)沪0106刑初90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仝其鸣
审判员程红东
审判员张国梁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昀
判决日期
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