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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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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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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环境保护局与朱某废旧塑料加工厂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内0802行审14号         判决日期:2020-05-29         法院:临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临河区环保局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临环罚决[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临河区环保局作出的临环罚决[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经查,被执行人“朱某废旧塑料加工厂”不存在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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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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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不准予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环境保护局临环罚决[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杨致维 审判员刘颖 人民陪审员刘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梁吉
判决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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