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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李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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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自然资源局与海安市李堡镇人民政府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0)苏0621行审64号         判决日期:2020-05-27         法院: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海自然行决李[2019]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9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日作出催告书并于2020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进行催告。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2019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在海安市李堡镇杨庄村13组的土地进行农产品展示平台项目建设。经初步核查,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进行整改。但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整改。2019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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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经查明,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57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574平方米。经对照李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宗地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李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对照李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宗地系农用地,其中耕地面积574平方米。 海安市自然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海安市李堡镇人民政府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7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574平方米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2、罚款人民币12628元(其中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2元计算)。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判决结果
海安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海自然行决李[2019]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丁隽 人民陪审员王祖谟 人民陪审员任兴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陆志宏
判决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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