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美术学院> 中国美术学院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美术学院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41428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世名
联系方式:0571-87164701
注册时间:1928-02-26
公司地址:南山路218号
简介:
培养高等学历艺术人才,促进艺术事业发展。 美术创作、设计、理论研究和美术教育
展开
闫小敏与中国美术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02民初571号         判决日期:2020-06-16         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小敏与被告中国美术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闫小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书面证明闫小敏与刘去病的父女关系;2.支付刘去病的死亡抚恤金并提供支付标准,暂估死亡抚恤金额60000元;3.支付“迟迟不书面证明闫小敏与刘去病父女关系和不向闫小敏支付死亡抚恤金及提供抚恤金支付标准的侵权责任”精神赔偿5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户口于1969年2月1日从中国美术学院迁出到合肥市随母亲。中国美术学院作为原告随父亲初上户口的迁出单位,过去户口父女关系的管理单位,有义务证明闫小敏与刘去病的父女关系。因被告不出具原告父女关系证明,同时也不安排学校户口管理部门提供原告随父亲初上落户和迁出记录,给原告向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和各有关单位证明闫小敏为刘去病女儿的父女关系带来了巨大的麻烦和苦恼。刘去病于2018年12月14日死亡,闫小敏至今没有收到刘去病的死亡抚恤金和支付标准。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闫小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全部退还原告闫小敏。 原告闫小敏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琦
判决日期
2020-06-1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