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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永良
联系方式:13758251118
注册时间:2002-01-31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03号百大花园B-1604
简介:
一般项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通信设备销售;软件开发;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电子元器件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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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温本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浙0105民初14170号         判决日期:2020-06-16         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鸟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盛公司)、温本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毛羽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青鸟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标盛公司支付货款10832838.6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17401.5元(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8年12月3日);2、被告标盛公司承担律师费10万元;3、标盛公司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4、温本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青鸟公司与被告标盛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贸易采购合同》(以下分别简称合同一、合同二、合同三),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标盛公司供应电子设备及产品,标盛公司支付相应货款。三份合同金额分别为12288265.21元、1252191.7元、292381.75元。付款时间分别为2018年8月30日、2018年8月30日、2018年12月25日。同时三份合同均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未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2017年9月18日,温本赫向青鸟公司出具担保书,自愿为被告标盛公司履行合同一项下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担保范围包含货款、违约金、律师费等。此后,青鸟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2017年9月、10月期间交付了相应货物。标盛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青鸟公司支付2000000元,2018年9月30日支付货款1000000元,余款10832838.66元未付,双方经协商未果,故而成诉。青鸟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10万元。 以上事实有贸易采购合同、货物签收单、担保书、收款通知、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0832838.66元,并支付违约金633346.55元(计算至2018年12月25日,此后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另行计算至付款之日)。 二、被告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 三、被告温本赫对上述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案件受理费906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长周建利 人民陪审员王春英 人民陪审员胡亦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昱光 代书记员沈紫依
判决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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