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珠海市蓝海之略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珠海市蓝海之略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珠海市蓝海之略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志林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2010-02-08
公司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1009号1001室之一、1002室之一
简介:
--
展开
珠海市蓝海之略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402民初12779号         判决日期:2020-06-16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伟、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08844.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42653.28元,合计2351497.53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告主张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ZHBOS-20171024的《销售合同》约定,甲方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原告订货,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材质、价格等均以实际的定货单为准,双方须于每月的5日之前对被告上月实际收到的全部货物进行核对确认,被告须在每月的25日前将上个月实际使用的全部货物的等额货款支付给原告。如被告逾期付款超过30日,则原告有权解除协议,且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先后7次向被告发送冠脉耗材申购单订货,累计金额3987982.3元。2018年4-8月期间,原告依约分多次向被告发送了累计价值1808844.25元的货物,但被告从未支付过任何货款。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销售合同(合同编号:ZHBOS-20171024);2.旅顺口区人民医院耗材申购单、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冠脉耗材申购单2018年5月份(第1批)、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冠脉耗材申购单2018年5月份(第2批)、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冠脉耗材申购单2018年5月份(第3批)、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冠脉耗材申购单2018年6月份(第1批)、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冠脉耗材申购单2018年6月份(第2批)、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冠脉耗材申购单2018年8月份(第1批);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心血管介入耗材2018年4-6月份使用清单、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心血管介入耗材2018年7月份使用清单、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10张;4.大连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心血管介入耗材库存盘点表。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事实不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销售合同》是无效的。2017年5月10日,被告与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室建设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医精诚公司”)签订《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科室建设协议》”),第四条约定由科室建设公司协调整合学科专家团队,进行驻点培训、坐诊及会诊手术。科室建设公司、大医精诚公司与本案原告均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罗志林。为配合《科室建设协议》,原告的关联公司打着建设医院特色服务、创新医疗服务的幌子联合宏泰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低价购进设备,利用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每月向被告收取高昂的利息,实质上是套路贷的一种方式。为配合《科室建设协议》,满足学科专家团队手术需求,另一个骗局就是在原告的建议下,在原告工作人员的单方面的运营操作下,2018年6月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销售合同》,购买手术所需耗材。但应当采购什么,如何管理、如何使用均由原告方的工作人员来决定。很快一个月后的2018年7月31日,学科专家团队即被原告全部撤走,前述的《科室建设协议》无法顺利履行,本案所涉及的《销售合同》更无法履行了。科室高额租赁合同却在每个月不停地偿还着高额的租赁费,这是罗志林操控的“蓝海之略”多家子公司恶意串通,欺诈被告,属于合同法第52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之规定,故涉案合同系无效合同。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提供的《耗材申购单》是原告的工作人员刘伟立、刘春阳在进货时虚报提供的,实际进货情况与《耗材申购单》不符,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实际销售情况的依据。而《介入耗材库存盘点表》中记载的库存货物也并非全部是由原告提供。因原告提供的15种“美敦力”品牌耗材并非双方《销售合同》附件中约定的耗材,故需退回原告,原告就借此机会欺骗被告说要制作库存清单,以免在退货过程中造成货物遗失、损坏等意外事故,故此清单无法证明被告收到耗材的实际数量。两份《心血管介入耗材使用清单》也是在此背景下由原告方工作人员主导制作,无法体现交易真实情况,同样无法证明被告收到耗材的实际数量。 三、本案涉嫌经济诈骗,应报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立案侦查。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是《科室建设协议》的一部分,而在《科室建设协议》中,科室建设公司向被告夸大、虚构心血管内科科室的营利能力,并提供前期资金诱使被告作出错误判断,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价值逾2000万元的医疗设备,在长达五年的时间内每月需支付48万元的融资租赁款;通过提供学科专家团队进行手术的方式,诱使被告向原告购买超出自身消耗能力的医疗耗材,在被告购买耗材后又将专家团队撤走,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应将本案报送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分局立案,以便查清事实。我方已向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分局报案,目前处于案前审查阶段,我方尚未收到立案通知。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大连市旅顺口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2.宏泰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直接融资租赁合同;3.企查查信息查询表。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被告与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约定由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整合资金、设备、技术等资源帮助被告科室提升服务能力,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专业培训、带教、技术指导等。2017年6月5日,被告与宏泰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签订《宏泰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直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宏泰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租赁设备,设备的供应商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在2018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按被告的订单要求向被告供应医用耗材,甲乙双方须于每月5日之前对甲方上个月实际收到的全部货物进行核对确认,甲方须在每月25日前将上个月实际使用的全部货物等额货款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货款后向甲方提供相应收据或发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址后,甲方承担全部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货物到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址后,对于甲方尚未使用的货品且尚未进行货款结算的,则货品的所有权仍归乙方,乙方有权随时取回货物;如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甲方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总额的30%违约金。《销售合同》附件《医用耗材供应一览表(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阳光采购目录)》载明了产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产地及价格。 2018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发出申购单。原告提交的7份《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冠脉耗材申购单》均有被告盖章。原告提交的《大连市旅顺口人民医院心血管介入耗材2018年4-6月份使用清单》载明供应商为原告,被告已使用的耗材价值共计452833.46元;《大连市旅顺口人民医院心血管介入耗材2018年7月份使用清单》载明供应商为原告,被告已使用的耗材价值共计121816.78元。该两份使用清单均有被告盖章确认。该两份使用清单载明被告已使用的耗材价值合计574650.24元。原告提交增值税发票10张,票面金额共计573912.32元,被告认可已开发票的金额经双方对账确认且被告尚未实际支付。 原告提交的《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心血管介入耗材库存盘点表》载明了被告截止到2018年7月25日的医用耗材库存数量,其所载明的耗材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品牌均与《销售合同》附件以及《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冠脉耗材申购单》的记载一致,该表也有被告的盖章确认。原告自行制作了截止到2018年8月的《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心血管介入耗材库存表》,载明被告截止到2018年8月的医用耗材库存数量,并记载了各项耗材的单价及库存金额,根据该表统计得出库存耗材的总价值为1234194.01元,但该表没有被告的盖章,被告否认该表的真实性,对该表记载的库存价值不予认可。 另查明,被告以其与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就《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存在合同纠纷诉讼[案号:(2019)粤0402民初10432号]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已使用的医疗耗材货款574650.24元及违约金172395.07元;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06元,由原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由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负担48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谢丽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轩怡
判决日期
2020-06-1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