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杭州市临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市临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晓冬
联系方式:0571-63928308
注册时间:2018-12-25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1636号
简介:
--
展开
张雅琴与杭州市临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185民初6439号         判决日期:2020-05-29         法院: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雅琴诉被告杭州市临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6日在本院作诉前调解,后调解不成,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益独任审判,并于2020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雅琴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关荣、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鹏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9年3月9日,原告乘坐被告公司的浙A×××××公交车在行驶到临安区墅文体中心路段时,因车辆颠簸,原告作为乘客因此受伤,随即送往临安区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评为人损致残程度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后原、被告就协商赔偿问题商量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8793.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1、2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31609.16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被告出具的证明1份,欲证明原告乘坐浙A×××××公交车,因公交车在行使中颠簸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 证据2、临安骨伤科医院门诊病各1本,住院病案1组,出院记录1份,检查报告单3份,欲证明原告因受伤住院治疗以及伤情的事实。 证据3、医疗费用票据1组,欲证明原告因受伤花去医药费共计人民币29679.94元的事实。 证据4、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1份,欲证明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一项十级伤残,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的事实。 证据5、增值税发票1份,欲证明原告因鉴定花去鉴定费1900元的事实。 证据6、原告户口信息1份,欲证明原告系非农业户口的事实。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认为护理期应为45天,按每天18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在原告起诉的基础上乘以0.88;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和鉴定费不予认可,对于诉讼费不认可。对于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6,被告对于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护理期、精神损害赔偿及鉴定费用有异议。本院审核后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确认的有效证据,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判决结果
被告杭州市临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雅琴赔偿款131609.1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1466元,由原告张雅琴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利娥
判决日期
2020-05-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