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卫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陕民申2829号
判决日期:2020-05-19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铜川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宋卫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2民终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易源公司再审申请称,一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因合同履行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铜川市荣亨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与宋卫荣无关。二、一、二审法院依据《会议纪要》复印件定案,但未查明《会议纪要》履行情况。请求:1.撤销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2民终170号民事判决和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9)陕0204民初1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宋卫荣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宋卫荣承担。
宋卫荣未提交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铜川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晓平
审判员石雷
审判员杨晓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罗浩
书记员樊云龙
判决日期
2020-05-19